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打人者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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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打人者该当何罪?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里的涉案9名嫌疑人全部到案,并且全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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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检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大背景下,全部批捕而且这么快,还是不多见的,它反映了检察机关认为涉案者均可能会被定罪量刑的态度。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和恶劣程度,结合司法实践来看,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定罪可能性很大,案底是跑不了了,当然是否有罪最终还是要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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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案罪名来看,目前可能涉及到2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一般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范围内量刑。

如果能够查出他们以前曾多次实施过类似行为并且未被处理的,则将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如果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则在3年以下量刑;导致重伤的,一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这起案件目前的伤情鉴定情况,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影响很大。

传出消息说被打女子牙齿掉了几颗,具体掉了几颗不得而知,但是很关键!

根据刑事案件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者牙折7个以上,属于重伤二级,如果是4个,则属于轻伤一级,2个是轻伤二级。

假如被打女子鉴定为重伤,则本案将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而不是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属于择一重罪而判。

假如鉴定为轻伤,则本案将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审理寻衅滋事罪的意见很明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就是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这也是立案条件,而非加重条件。

至于说打人者中存在前科问题,是否会影响量刑?这取决于有该前科能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案涉人员,如果构成累犯,才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这里的从重处罚也只是在量刑幅度内的从重,而非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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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本案中,如果鉴定为轻伤,也没有查出被告以前实施过类似未处理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漏罪余罪,则将会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本案。

根据刑法第293条,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按照主从犯分别量刑,量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范围内。在属于累犯的情况下,比如说原来应判3年,现在判3年3个月,但是不可能说判5年以上。如果只是前科,不构成累犯,主要是影响到缓刑等的适用。

唐山烧烤打人案件确实令人气愤,案犯十分嚣张,并且多有前科,但是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仍然是我们一贯的刑法适用原则。

至于有些网友说的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等,在本案中很难适用,更谈不判处死刑!

最终影响本案量刑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否除了这件事情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犯罪?

你们对此是如何看的?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