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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唐山打人事件让人联想起当年的南京彭宇案。年青人彭宇扶起一个老人,最后被法官判有罪,赔了很多医药费。社会也因此变得更加冷漠。很多人感到心寒,更多人不再相信 "好人没好报" 。

假如16年前没有发生南京彭宇案,或者时任法官做出另外的判决,今天的中国社会会出现更多见义勇为的人吗?唐山打人事件是否或许可以避免或以另外一种形式展现于世?不那么血腥,不那么残暴。

据称,案发6年后,彭宇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和徐寿兰发生碰撞。我也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但时任法官判决书大致是这样写的: 彭宇不应该去帮助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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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几日在搜集关于德国公民勇气(Zivilcourage)的报道与相关资讯。

一篇六年前的报道引起了我关注。该报道的标题是: "因公民勇气受到惩罚:22岁年轻人因身体伤害被判刑"

我之所以对此感兴趣,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让我联想起当年的彭宇案。其次,我还真没看到过见义勇为者受处分的新闻。

基于好奇心,我看完了这篇报道。某些细节出乎了我的预料。法官的判决更 "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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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一名男士被一群喝醉酒的年轻人群殴。当受害者已经倒在地上时,依旧被拳打脚踢。

这时,一位22岁的年轻人看到这一幕,并及时加以制止。他先把行凶者推开,然后因出手过猛而失手打碎了对方下巴。

据《斯图加特日报》援引这位见义勇为者的话: "这绝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想帮忙,担心如果他们都继续踢,他会被踢死。"

通过证据可以明确地看到,被告曾试图帮助受害者。这一点不仅得到受害者,而且也得到众多证人的证实。辩护律师和检察院都得出一致结论,这位22岁的年轻人只是无意中伤害了他人,并同时向法官建议,不能将他判刑。

虽然法官也认可这位年轻人见义勇为的动机,但觉得这种见义勇为做得有点过了。最终法官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并说道: "这种程度的紧急援助是不必要的。"

裁决: 14个星期监禁!

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对法官的裁决感到诧异。在德国司法界,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意见一致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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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闻很有意思。对比南京彭宇案,两者差距为何如此之大?

我想,或许不是法院裁决本身,差距更多地体现在法官给出了什么样的理由。

假如这位德国法官在判决书中也这样写到: "你就不应该帮助他人。" 结果又会如何?

我想,如果那样的话,该法院的判决会引起社会各界与政界的强烈批判与反弹。因为它完全不符合德国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国情。

当人人都在提倡公民勇气(必须将它与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连在一起看待)时,法官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舆论会向巴登符腾堡州司法部以及州立法院施压,撤销裁决书中的理由。

再则,当地或全国公民或许会发起请愿书(Petition),让法官修改裁决书理由。这也是公民力量的一种体现。如果有超过五万人签名,国会就会介入。最终或许会成为一起政治事件。不要低估德国人请愿的意愿与积极性。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不排除州立法院会纠正地级法院判决书理由的可能性。地级法院的判决可以成立,但不能用这个理由。否则它的打击面太大,起到的副作用太广,几乎跟整个社会对着干。假如法院还是一意孤行,我想,最终吃亏的还是法院。

中国法学家罗翔在他的《法治的细节》中说过类似的话: 任何想达到公正的法律,都不能完全脱离实际情况。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如果该德国法院像南京法院那样给出相同的理由,绝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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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德国法官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一致意见下还对这位见义勇为的年轻人做出了判决,到底对不对?合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她(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都是女性)的裁决是有一定道理的。

它涉及到比例或对称原则(Verhältmäßigkeitsprinzip)。关于比例原则的重要性,我不想多说了。我的老读者们应该听腻了。

你不能因为帮助一个而严重伤害另外一个人,即便另外那个人是行凶者。咋听起来,很难理解这种逻辑。大部分人或许跟我想的一样,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过暴力的方式才能帮助到受害者,当事人该不该出手?因为情况紧急,需要迅速采取行动,根本没时间考虑其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司法制裁。如果什么都不做,有可能触犯见死不救罪,如果出手相助,又有可能因出手重而受到法律制裁。那到底该怎么办?

这次的见义勇为者失手打碎了对方下巴,但如果他不小心失手把对方打死呢?

针对此次事件庭审,被打坏下巴的行凶者宣称,他是 "无缘无故" 被打的。但他的说辞被很多目击证人一致反驳。顺便补充一句,愿意作为目击证人出庭的人也属于公民勇气的范畴。

再比如,万一这位比较窝囊的行凶者不幸被打死,附近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证明这位孤勇者介入的动机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帮助。这位孤勇者岂不是很理亏,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在有底线("见死不救罪")的情况下也设置上限是有必要的。虽然行凶者可恶,但如果他遇到一位更凶神恶煞,但嫉恶如仇的孤勇者,结局会如何?

德国版 "见死不救罪" 的目的并不包括无上限当场将行凶者绳之于法(殴打致死),而是去危机化(deeskalieren),降低冲突,让受害者免受威胁。毕竟孤勇者不是执法人员。

法律要有界限,否则很容易被滥用。例如,有人以打抱不平为由变本加厉地释放自己的暴力,导致行凶者死亡,法院又该如何裁决?社会又该如何看待?

这些都是值得一个社会深入探讨的议题: 你们想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你们如何看待社会的公正性?

我认为这位德国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一: 她肯定了这位年轻人见义勇为的动机。

第二: 坚守了比例原则(或对称原则)。伤了人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三: 防止他人以公民勇气的名义做出出格或非法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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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现实中的德国,公民勇气的比例是否有受到2016年法院裁决的负面影响?我没有看到过相关报道。我也不知道准确答案。

但如果以公民勇气有关的协会数量以及各种项目为标准 -大家可以自己上网查- 我个人觉得,德国版公民勇气的比例没有受到影响。当然,这是一种很主观的判断。

公民勇气已成为德国社会的一部分。不仅政府(联邦与州立)在提倡、各大城市、两大教会、各大机构(包括学校)、各大企业也都在提倡公民勇气。它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达到全民拥护的地步。每年9月19号是 "公民勇气日"。

说得更直白一点,公民勇气是德国社会发展方向的必然结果之一。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公民。德国人只是选择了或更倾向于生活在一个具有公民勇气氛围的社会而已。

良性的公民社会能起到很多正面效应。很多人对此嗤之以鼻,但它的确会让社会变得更安全与更和谐一点。摄像头再多,在紧急时刻也不可能做到挺身而出,做出见义勇为的举措来阻止事态的恶化。但一名具有公民勇气的人就能做到。

德国在若干年前做过一次调查: 社会暴力的主要源头是什么?其中有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表示,是公民勇气的缺失所致。另外三分之一的人则认为,是因为施暴者对他人的威慑。我觉得很有道理。从概率上而言,只要提高公民勇气者的占比,出现暴力事件的频率会下降。

按照德国人自己的说法(观点),德国在公民勇气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因为时不时会出现震惊的暴力行为,因此需要继续强化与提倡公民勇气。由于德国人总喜欢跟一种理想状态对比,所以,这是一条没有尽头的路。这也是德国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