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静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静: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十三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