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做农民工。农民工(包括城市劳动者)的工作不仅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苦,而且安全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招用农民工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既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农民工的索赔往往困难重重。自然人或者组织一般不会承认与农民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如果想让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因为特殊工作性质,往往很难与自然人或者组织确认劳动关系,那么有没有其他的索赔方法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宫德龙律师进行解读。

【律师代理思路】

绕过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从而进行工伤索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介绍,确定用工主体责任有两个条件:一是案涉工程应为用人单位业务或经营范围内的工程;二是用人单位将属于自己业务或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其责任范围一般小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用工主体责任的功能,体现在对劳动者的兜底性保护。在实践中,为了更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