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静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静: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十三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