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案例看出当前土地分配存在的利益分歧。

从实际案例看出当前土地分配存在的利益分歧。

我们这里有个国营农场,虽然土地是国有属性,但是多年以前就参照了农村集体,也实行了分田到户。现在农场土地在分配上出现的利益分化,更能反映出农村集体中也会面临一些相应情况。

农场人口分为职工和一般农民,待遇有所不同。职工在职时所承包到的土地可以达到4亩,而一般农民只有0.8亩口粮田,职工同时还纳入了职工养老保险,在到龄办理退休后能够领到每月两千元左右的养老金。

在农村二轮承包前,农场的土地是按每五年一次调整的,职工退休后需要将职工承包的地上交,仅保留0.8亩口粮田后去享受养老金待遇。拿出的地给新出生人口等需要进田的,这样也就大体上公平了。

但在农村二轮承包实现“30年不动”的政策后,农场也同样执行了这样的政策,土地分配就再也没有调整过。这样职工退休后开始领取每月两千左右的养老金仍然能保有4亩的职工田,而新出生、婚嫁进来的人口就再无法分到田了。关键是农场的土地大多可以通过流转的形式获得大几百元的租金收益,这种长时期不调整土地分配的结果就是让农场新退休的职工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一般农民,更大于那些无法分配到田的新出生人口和新嫁进人员。按这类人的说法是:涨的涨死,饿的饿死!

相信农村这种情况就更普遍了,只是利益差别没有农场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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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行稳定的土地政策的深刻逻辑。

国家执行稳定的土地政策的深刻逻辑。

农村集体在第一轮承包土地后,都是在村组范围内每五年调整一次土地,有时遇到调整窗口期时,全组的田地是要打乱重分的。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父亲曾多年担任老家农村组上的队长,他在农村算是有文化和头脑的人,按乡里的讲话就是“神脉”很清,在每五年一届的土地调整上,从丈量土地到土地肥瘦认定后确定折头,再到抓阄分配后田亩造册,每次虽然会在大大小小会议上争争吵吵,历时几周甚至月余也能把田按标准和人口均分到户。

那时分配田地的关键是高效率地丈量田亩,即使放到现在有高精尖的丈量仪器,也没有父辈老队长们用固定长度的竹篙效率来得高!他们用固定长度的竹篙,例如裁出1.1丈多点点的竹篙,长度按米计算就在3.65米多点的样子,这样一旦用竹篙打得出7下的长和宽,就不用再去进行复杂的计算了,这个面积就是一亩地,误差不会有几厘地,这样的误差在农村就无所谓了,何况根据地的肥瘦还要打折的。唯一需要把握的是这个竹篙打下去的方式,如果不是心里有杆公平地称,那让他来执掌这分田的竹篙,就很可能会根据不同家户量出很大误差的面积!

如果是量给自家或亲友的,掌篙人就提高打篙的速度,不仅把打篙的起点往前拖,还硬起身子,稿子不放平,这一搞搞拖下来,平时的一丈能给拖出一丈五,一亩地还没打折就能扩大到一亩五了;而如果是掌篙人恨的人家,那他就会起始点靠严,俯下身段把篙压平,甚至还能把篙往回带点,这样平时的一篙多少也会少那么点,那丈量出的一亩虽然不至于少很多,也会紧巴巴的,对于农民来说,这就是吃了暗亏的。

不过在换届分田时,一般是需要先把每块田都丈量到位后再来分,还不至于有多少针对性,这样的伎俩多用在那些分到田后质疑田亩数准确性的情况,打篙人就能有让你多就多,让你少就少的效果!

当然,我父亲还算公正的队长,每届都能让村民满意地接受自家的承包分配地。就即使到了第二轮承包后,早已过了60岁的父亲很多年没担任队长了,田地多年也没丈量和重新分配过,但是队上一次高标准良田建设把原来的田埂都毁了,一些高高低低的田都整平,导致原来的田块都打乱,原来的数据都无效了。这时队上不得不再次面临重新丈量和分配。

而新时代的队长面对一团乱麻的土地和人心不齐的村民,根本就拿不出分配的头绪,当年项目完工后,按理需要在农历年底做完这件事,可毫无办法的队长撒手不干了,辞职了!着急的村民都知道来年开春是要及时种地的,不能在农历二月底前分配到位,谁家的地都种不下了。这样村民统一了意见,要把退了多年住到城里的我父亲再搬出山!和我们沟通几次当然得不到同意,等回老家过年时,乡亲们立即召开队里会议投票,居然全票选出我六十多岁的父亲再来当队长,他带领大家利用个把月的时间把自己的嗓子都搞哑了才再次把田分配到位,让村民顺利地种上了地。

从这样的实例可以看出,农村每次将土地大调整是很困难的,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能把土地妥善调整的能人,很多还需要村委会甚至政府来人才能将大调整的目标达成,有的农村在调整时还出现打架斗殴甚至将基层组织瘫痪的恶劣程度,给基层造成了损失和不稳定因素。

同时,过于频繁的调整,让一些懒惰的人采取掠夺式的种植方式,根本不关心地力保护,有的甚至让地里留下了大量的稗草种子,种一丘禾,每年稗草还长得好些,哪里又能有产量!一到重新分地,通过抓阄分到这样地的农民就苦不堪言了,而这样的懒汉分到好地又继续糟蹋,这样的恶性循环就无法搞好农村的农业了。

其实不能继续让土地频繁调整还有一个趋势性原因,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工业逐步强大,需要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劳动力,同时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后,国际廉价农产品涌入,每家分散的几亩地根本生产不出有效益的农产品,这个时候必须要促进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和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到规模农业手里,这就需要将家庭承包责任制稳定下来,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同时又要让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持长时间稳定,才能让那些规模农业顺利流转到土地并长远地投资搞生产。

与确定“土地承包30年”不动带来的好处相比,那些在农村一个历史时间内因家庭人口数变化而引起的利益不均放到整个农村问题里,就显得不是那么急迫或者说是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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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农村土地承包怎样才能做到大体公平?

最终农村土地承包怎样才能做到大体公平?

国家的政策从动议、拟定到发布是经过了长时间研究,专家论证,甚至局部试点得到数据支撑后才正式发布实施的,一旦确定,除非是出了方向性的问题,否则断不会朝令夕改!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30年不动”的制定正是国家判断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村出现新的情况后针对性地制定的,运行多年以来也验证了这个政策在释放农村人口助推城市化、工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农村适应我国加入世贸并逐步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后,初步通过规模农业来与世界强大的农业抗衡和自保,从而奠定了我国农业基础性的作用,为国家经济进一步繁荣和社会整体稳定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讨论到这样的土地承包政策在一个历史时期必然会损害部分农民利益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希望通过土地承包以人口为分配单位转向以户籍为单位后,将农村家庭因人口在一时的增减放到更长时间内考量则会出现一个平衡,例如一个家庭在一个时间段会因人口新生或新嫁进人员没有分配到对应口粮田,但人终究是要老去的,繁衍这样人口的该家庭人员必然也会有对应人员在若干年后消亡,则不减少承包面积后正就弥补了之前所缺。这就是“30年不动”的政策解读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道理。

虽然国家整体的土地承包政策已经定为“30年不动”了,但农村集体组织是享有充分的自治权的,如果村集体留了一定数量的机动地,又判断新增加人口的家庭基本没有对应人口消亡的情况,例如当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样的家庭已经仅剩下未婚年轻人,那这样家庭的土地分配就没有踏入国家分析出的通过时间来平衡的数据模型,是“30年不动”政策无法照顾到的少数农村家庭类型,这样的特例就需要村组集体发挥自治的能力,通过集体内机动地再分配的办法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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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通过集体分配机动地的方式来平衡没照顾到的农村群体,享有自治权的村组集体还可以因地制宜或创新的办法来做相应工作。

首先要相信,国家所倡导的是公平正义,需要推动的也是共同富裕!如果在微观层面出现了与之抵触的情形,个人认为基层和村组集体就不能以执行政策为借口而丧失了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和村组集体的自治权,例如即使土地承包权已经分配下去了,村组再无能够给新增加人口可分配的土地,但很多村组成立了集体的合作社,来实现集体经济发展,那么就可以根据当地人口承包耕地的收益,给无法分配到土地的人口分配集体合作社的分红权。

同理,如果某农村集体内特殊情况极多,就如开篇提到的农场情况,承包地利益两极分化严重,造成了微观农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那么这样的地方还可以考虑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将本集体组织的土地通过股份制改造,让土地承包权重新回流集体,既形成农业的规模化,同时将人口与实际土地承包权剥离后,让所有人口按承包面积享有对应股权,从而实现农民在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造后的利益再平衡。

总之,“30年不动”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性政策,政策的执行不会与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大方针相悖,需要更多人在政策的框架下来扬长避短、创新担当地维护地方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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