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下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杨桥村10组发生凶案:40多岁的男子杨某勇持刀先后砍向邻居家一八旬太婆,六岁男童,六旬男子,致太婆和男童死亡,受伤男子仍在医院治疗。记者从村干部处获悉,杨某勇的作案工具是菜刀。截至6月16日下午4时30分,大批民警仍在案发地周边搜捕。杨女士父亲身中数刀,仍在医院治疗。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受伤男子的女儿杨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6月15日下午4时40分许,邻居杨某勇持刀来到她家厨房,将其奶奶砍倒;接着走进房间,持刀砍向其正在写作业的6岁侄子。两人倒在血泊中后,杨后勇并未第一时间离开,而是在她家门口等待。下午5时许,其父亲下班回家,杨某勇继续持刀追砍。“两家还沾点亲,出了五服,没有矛盾。”

前述村干部介绍,杨女士父亲被砍后,吓得急忙跑开,最后躲进一家麻将馆内。待在麻将馆中的多人见状,急忙援手,拿起板凳制止杨某勇行凶,杨某勇见状逃跑。“没听说两家有啥矛盾,前天,杨某勇还和伤者儿子一起打麻将了,作案动机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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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大批民警赶到现场。该村干部介绍,截至6月16日下午4时30分,民警、村民、警犬、无人机正在案发地周边搜捕。孝感市孝南区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今晚又是一个不眠之夜,不抓到是不能撤回的。谈点别的

我很早就讲过。 别动不动跟我讲法律。 很多人承平日久。 已经忘了什么叫法律。 法律起作用的基础是达成社会共识。 是人民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而让渡出部分权力,雇佣专业人员行使这部分权利,这才是法律的真相。 比方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自从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后。 就践踏了这个共识。 欠债都可以不用还钱了,那杀人自然没必要偿命。 当然。 杀人必须偿命,欠债必须还钱,还不上那就拿命还。 任何试图扭转这个概念的条文在我看来都是废纸。 如此简单的道理。 为什么有大把的人揣着明白装糊涂呢?

什么仇什么怨? 我不知道,我就说说中国人的复仇文化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这是《礼记》的一段 子夏问孔子:父母之仇咋办? 孔子说:睡草枕盾,不做官,和仇人不共戴天 不管是在闹市还是在朝堂,看见他就别bb 直接砍 都说儒家文化怂,单看复仇这事儿,我真没觉得怂 要怂也是后来的不肖子孙怂,人家孔子可是好汉 实际上不是儒家一个有复仇文化 是诸子百家都有复仇文化,是全国人都有 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 因为复仇造成的违法行为,怎么判都会有争论 都怪现在大家脑子里装的是不同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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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没什么好说的,两死一伤,尤其是针对两个孩子,可谓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这个赔偿范围的问题,可谓是老生常谈但是又不得不谈的话题。刑事案件中两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不赔、精神抚慰金赔不赔,这个话题至少讨论了将近二十年了。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虽然还没有正式发行,但是起草小组已经明确答复还是沿用之前的理解,“两金”不在赔偿范围内。而在去年四川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了赔偿范围,据我所知,今年年初,重庆高院也是内部通知将采用类似方式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两地高院的行为一度让我觉得有种“天亮了”的感觉,只是不晓得起草小组的答复一出,两地高院将是什么态度,拭目以待。 最高院之所以不愿意支持两金及精神抚慰金,理由就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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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刑罚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失。2、认为即便判了,被告人也赔不了,反而会因此引发新的纠纷,不如不判。然而不说别的,最高院这个说法从上到下并不能让人信服。从最高院自己来说,其所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060号周凯章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最高院刑五庭审编的案例将两金纳入了刑事附带民事范围。从各地高院来看,四川高院就不说了,重庆高院之前虽然也说不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内,但是重庆范围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列为一项予以支持。基层法院的法官,我就没有见过几个持最高院这种意见的法官。所以这个锅,目前来看,只能最高院背。

现在需要关注几个点,一个是要看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死刑复核的具体时间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实际履行情况。 上诉与否以及死刑复核这个只是时间问题,从目前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上,不会存在什么变数。

对于赔偿部分,我个人不报太大希望。从本案看,被告人横竖都是死,所以他以及他的家属不会进行比较主动的积极的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被告人执行死刑后,在执行过程中也仅仅是对被告人的个人遗产进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我个人觉得,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果真的在附带民事上争取更大的赔偿,就目前的整体司法环境而言,非常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