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April

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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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遗嘱称房产留给孙子起争议

案件:

马父与马母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子女四人。马父于2015年9月死亡,马母于2018年7月死亡。马父与马母生前有一套64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马父名下。2010年,马父自书遗嘱,其中载明,该所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2016年10月,马母在遗嘱上签名、摁手印。

马父去世后,该套房产并未进行分割。马母去世后,子女几人因房产如何继承产生矛盾。马小二将马父的其他三个子女诉至法庭,马二(马小二的父亲,马父的二儿子)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诉讼。马二表示,父亲已经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继承。马二同时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以证实马母认可马父书写的遗嘱,并在上面签字确认。

对于马二及马小二的诉讼请求,马父的其他三个子女均表示,马父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产为马父与马母的共同财产,马父个人无权处分。三子女同时表示,马母在2015年11月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院就医,经诊断为脑萎缩即阿兹海默症,马母具有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意思表示,所以马母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子女认为,该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此外,被告马家三子女认为,该份遗嘱的书写时间为2010年,当时并没有马母的签字。根据马二提供的视频显示,马母在遗嘱上签字的时间为2016年,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说明该份遗嘱书写时,马母并不在场,没有定力遗嘱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当场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确认。

三子女表示,马母自2015年开始精神状态一直不好,记忆力下降,需要人照顾。马二在马母糊涂的状态下,让其在2010年马父书写的遗嘱上签字,把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马小二,这并不是马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的一半产权属于马母所有,马父的自书遗嘱仅可以将其个人份额予以分割。

结果: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应认定部分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马二提供的视频资料是其自己拍摄的,分为几个片段,内容不连贯,视频中只拍摄了马母,没有其他人入镜。视频片段中,马母拿着马父自书遗嘱,说“我那东西都给了儿子”“别人不给就给我儿子”。老人的精神状态是很不好的,对于确认遗嘱是没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他们对确认遗嘱上面的签字并不认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继承人马父、马母生前是否立有有效遗嘱。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马父在遗嘱中将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马小二是马父唯一的孙子,故可以认定马父的遗嘱是将上述房产赠与马小二。但该所房产为马父与马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父不能处分属于马母的另一半产权,故遗嘱属于部分无效。马父三子女抗辩该遗嘱全部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马母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期间接受简易智力状态检查,诊断结果为有痴呆表现。该诊断结果,尚不足以证实马母在遗嘱上签字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要求,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某遗嘱、公证遗嘱等。马母在马父的自书遗嘱上签名、摁手印的行为,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某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马父的自书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留给孙子,而马母在马二拍摄的视频中,说的是把房子留给儿子,显然马母对马父的自书遗嘱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同意。马二拍摄的视频中,没有其他人在场,马母也没有明确复述六年前由马父所写的遗嘱内容,故马母在遗嘱上签名、摁手印的行为,不能认定马母立下遗嘱。

据此,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马父名下房产的50%归原告马小二所有,其他50%产权由马父、马母的四个子女继承。

法院判决后,马小二和马父的另外三个子女均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马父、马母生前是否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该所房产属于马父与马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父不能处分属于马母的一半产权,故原审认定马父2010年的自书遗嘱中处分马母的一半产权的内容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马母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证实马母生前立有遗嘱,故马母的遗产不能按照上述遗嘱处理,原审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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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 继承权 、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 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 侵权 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 遗赠 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