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区政府拆迁,代女士主动将自己的房屋拆除。但是拆除后,区政府却一直没有向其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虽然一直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过,可一直没有结果。后来代女士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区政府败诉。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代女士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房屋一处。后该房屋因公园建设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2014年,为了配合某公园建设,在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其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后,代女士主动将其房屋拆除。可是事后,区政府一直未对代女士进行任何的补偿,虽然代女士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均没有得到解决。
随后,代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支付其房屋价值征收补偿款xx元,搬迁费以及过渡安置费xx元。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代女士房屋拆除时间早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但是该房屋的拆除确系为xx公园所需。该公园建设项目系区政府组织实施,因而区政府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应当要为其征收行为向代女士承担补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代女士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支付代女士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另外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一审判决采用最高的补偿标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代女士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代女士主动拆除自家房屋,系对房屋征收行为的配合,区政府应当要给予补偿和奖励。另外,违法建筑须经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建设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简单地作出结论,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是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房屋已经被依法认定成违法建筑的证据。与此同时,区政府主张代女士并非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房屋还存在其他权利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区政府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称,代女士的房屋是建在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其在建房时并没有按法定程序批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违法建筑。另外,代女士早在2014年就拆除了涉案房屋,但区政府在2016年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代女士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与房屋征收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应由区政府支付代女士相应的补偿款。
最高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并没有将涉案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代女士限期拆除涉案房屋并退还土地。代女士将自家房屋拆除之前,区政府还组织了相关人员对代女士的房屋进行了信息采集。根据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所了解到的,涉案房屋信息采集表载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据此,虽然代女士的房屋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是代女士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代女士将自家房屋自行拆除是为配合区政府征收工作,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后就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区政府应当要对代女士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前不仅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信息采取,且未要求代女士退出土地或是拆除房屋,后又以为违法建筑为由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征收方对代女士进行安置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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