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表示了凡是经过建筑区划的停车位,要经过审批并且审批通过,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都是可以进行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属开发商所有,所以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可以确定利用共有资源建立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

综上所述,就小区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这些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与全体业主共有是无关的,但是属于在这个之外的,不管是新增的车位还是其他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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