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最近有领消费券吗?

政府发放消费券

本为刺激消费

然而,消费券因为本身附带的价值

也成为了某些不法分子牟利的目标

6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公安分局小店派出所查处一起倒卖政府消费券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基本案情

经查,违法嫌疑人赵某(男,35岁,山西省河曲县人,无业,平时以帮人充话费获取报酬为生)于2022年5月29日至6月11日,通过组建微信群,以1.5至4.5折的价格收购政府消费券,之后通过微信出售,从中牟利3000余元(已全部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赵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倒卖有价票证,小店警方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提醒广大市民,政府发放消费券,通过“让利于民”,让市民可以通过较为优惠的价格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商家也可借此扩大销售,盘活消费市场,释放市场潜力。违规使用政府消费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消费环境,还导致政府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给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倒买、倒卖消费券,虚假交易实施消费券套现,哄抢消费券,利用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发布、传播套现消费券等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打击;对于具有主观恶性较大、投机牟利、大量恶意套现等情形的行为将从严打击。希望广大市民遵纪守法,正常使用政府消费券,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违规使用政府消费券

涉嫌违法犯罪的适用哪些法律?

01

对于少量倒买、倒卖消费券的,可能涉嫌倒卖有价票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02

对消费券“倒卖”“套现”“薅羊毛”等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能构成诈骗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虚假交易实施消费券套现,非法获利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2.使用电子产品、软件哄抢消费券,倒卖商品,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的;商家合谋实施,且达到立案标准的,以共犯论。上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03

利用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发布、传播套现消费券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