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自留地上申请建了8间平房,用于办养殖场,兴办养殖场失败后,以养殖场8间平房为基础,建成了4人温室大棚及7亩地为种植基地。后来,这8间平房和4间房屋、苗木被征收方违法拆除和铲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郭先生是陕西省村民,在该村拥有自留地7亩。2005年,郭先生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兴办养殖场得到了支持与批准,获批后,修建了8间平房用于养殖牛。2005年12月21日,畜牧局、财政局以及监察局联合作出《关于对2005年新建养殖大户第二批奖励资金首轮兑现的通知》,并且对郭先生建成的养殖业给予了奖励资金8000元。

2011年3月24日,征收方发布了《关于xx区过境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及施工环境保障实施方案》。同年6月25日,征收方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2016年4月7日,房屋征收管理局、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街道办事处联合对郭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让郭先生在6日内自行拆除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过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郭先生没有自行拆除,征收方便强制拆除了郭先生家上下8间平房及4亩自留地上的苗木,同时还拆除了1个温室大棚、3个弓棚。2016年8月,征收方又将剩余的3亩苗及4间房屋强制拆除和铲除。郭先生妻子无法接受这样的行为,于是,便找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结果却被非法拘禁并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郭先生认为,征收是因公共利益,自己理应要配合,但是征收方也要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要依法行政。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仅强制拆除了自己所建的平房、房屋,还强制铲除了自己辛辛苦苦栽种8年的苗木,同时,自己的妻女也被非法拘禁。因此,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铲除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征收方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按照郭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书中的内容,建设项目涉及的合法建筑拆迁补偿的行政机关是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对于违法建筑由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从《答复》中来看,郭先生的8间房屋是违法建筑,所以,才由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进行了强制拆除。因此,征收方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在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征收管理局、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街道办事处联合向郭先生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但是,该限期拆除通知未依法告知郭先生应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在郭先生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征收方在未作出强制拆除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郭先生的房屋及铲除了苗木剥夺了郭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因此,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郭先生的12间房屋强制拆除及铲除苗木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相关部门应作出书面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话,那么征收方还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经催告的,被征收人仍未拆除的,那么才可以作出强制拆除书面通知书,被征收人若还未自行拆除,再次催告后,相关部门才能立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法规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即使是没有产权证,相关部门也须按照以上规定行事,否则必定会被法院判违法,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