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生禁驾名单

1、杨明春,证件号码372922****7910,男,56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因肇事逃逸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2、李世立,证件号码372924****5410,男,43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终生禁驾。

2、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张集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现已在整改过程中;

开发区327国道皇镇段为事故多发路段;

高新区马岭岗穆李旅游村解马路一侧有很多瓜果商贩,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3、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国运市政运输有限公司、

菏泽德宝运输有限公司、

菏泽市涵佳物流有限公司均存在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瑞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4、突出违法车辆

鲁RL9173、鲁RM7607、鲁RM3850、鲁RM3857、鲁RL9725、鲁RM0119、鲁RN9895、鲁RS2502、鲁RN6813共九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5、典型事故案例

0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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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4日14时30分许,田某某驾驶鲁R**1CK号小型轿车沿纸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纸坊路郭堂李小学西侧十字路口,与沿郭堂李小学西侧南北走向无名道路自北向南郭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二者的行为均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作用基本相当。

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郭某某、田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次事故中,由于驾驶人郭某某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没有得到保护,导致其受重伤,菏泽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时,一定要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再出发!

02、案例

案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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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2

2022年04月28日12时06分,吉某驾驶鲁R3***F的小型客车,沿菏泽市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永昌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吉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白色停止线亦是生命线,更是守护大家的交通安全底线。广大电动车骑行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等候。在通过路口时务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切不可闯红灯,这即是保护自己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03、案例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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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2年3月16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新区昆明路与荷兰路路口向北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

通过路口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该路口直行绿灯和左转绿灯同时亮起,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并没有按照“二次过街”的方法左转过路口,而是迫不及待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斑马线向左骑行。绿灯后驾车直行的王某发现右侧冲过来的电动自行车时,已经躲闪不及,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值得庆幸的是,电动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有效保护了头部的安全,仅受了一些皮外伤并无大碍。根据事故中队最终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菏泽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