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令下公然宣称售卖“江鲈鱼”?一查是用养殖鱼冒充,超市涉嫌虚假宣传被处以5000元罚款。

近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水产品销售区域某标价牌显示“品名:江鲈鱼,价格23.9元/斤”。经查,该超市以20元/斤的价格从南通四季食品城购进13.8斤普通养殖鲈鱼,而非来自长江。该超市用“江鲈鱼”作为营销噱头,对普通养殖鲈鱼的来源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告知函

各农贸市场(水产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户和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实现十年禁捕。因此,农贸市场(水产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场所严禁经营长江鱼、虾、蟹等长江水生生物。

在此,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农贸市场(水产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户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1.经营者名称、字号或店招中是否含有“江鲜”“长江活鱼”等字样;

2.农贸市场(水产交易市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长江水生生物或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销售长江水生生物或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菜单、店堂告示、网络平台和口头宣传等方式声称其经营长江水生生物或保护的野生动物;

4.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水生生物或野生动物的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坚决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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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胡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