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平遥县****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2022年5月11日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遥市监古陶罚告〔2022〕3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及相关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9元;2.罚款5000元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来源:平遥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