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不喝,喝罚酒。“醉酒男子大骂宵夜店老板娘一声后,拿着刀就冲上砍老板娘。老板娘连忙跑开,经过一番躲避,成功报警。醉酒男子也被警方成功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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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6月22日晚,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九路公交车站附近,一个宵夜店老板娘郑女士正在给食客制作美味的食物时,对面烧烤一个醉酒男子提着烧酒,走路东倒西歪的来到老板娘面前,出言调戏,动手动脚,示意郑女士陪他喝酒,不然就让她好看。

郑女士想都不用想,肯定是拒绝他。随后男子放下狠话离开。
一个小时后,男子竟提着刀,来到店里。看见老板娘就追着砍,老板娘幸好反应迅速,立马逃走。

就这样,两人你追我赶。在追逐途中,老板娘还被男子踢了一脚,幸好并无大碍,周围引来无数围观群众,可是无一人上前帮忙。

还是醉酒男子神志不清、手脚不麻利,让老板娘找到机会躲进了一个24小时的便利店里面。

随后,老板娘趁着这个空挡,顺利拨通报警电话。

3分钟后永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持刀男子控制后带回派出所,郑女士并未受伤。

警方表示,将以刑事犯罪追究男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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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观点:

本人观点:

在本案中,男子与唐山打人事件如出一辙。所以醉酒男子或犯寻衅滋事、故事伤人罪,严肃处理的话,可以追究其故意杀人罪,因为醉酒男子是拿着凶器的。

寻衅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事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事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量刑标准如下:

1、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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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因此该男子在唐山打人事件都没还结案,竟然跑出来顶风作案。应该要作为浙江省的典型案例,严肃处理。

最后,提醒各位女性同胞,以后出门,还是要让家中成年男子陪同。还有多锻炼,多跑步,以后遇到危险才能快速逃离。保护自己,还是得自己的本事。不要指望他人。

我是夜叔,关注我,带你从不同角度了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