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没有征收集体土地那般复杂,但是也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依法进行。需要主动告知被征收人的一些事项以及需要依法主动公告的一些文件一个都不能少。比如说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

其中,征收决定是一份很关键的文件,一个征收项目合不合法,从征收决定上就可以看出来。不过征收决定不是你想作出就能作出的,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或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上述中规定的,或是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一定是不合法的。

2、 征收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开展的一些征收,其项目必须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反之,若征收项目不符合上述的“四规划一计划”,那么征收则是不合法的。

实践中,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作出是否满足了上述这些条件,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审查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3、 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才由评估机构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那么显然征收程序就存在不合法性。

4、 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要到位

同时,国务院590号令中还规定,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需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征收决定不是谁都能作出的,也不是想何时作出就能何时作出,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的。作出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以上四个最基本的条件,而且,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必须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反之,如果征收决定中没有载明具体的事项,比如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或者说是征收决定作出时,征收补偿费用并没有足额到、专款专用,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等,那么不仅征收程序不合法,且该征收决定很明显肯定也就不合法。

那么,如果征收决定不合法,我们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做呢?

1、 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征地拆迁中,不管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或是违法,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一些文件,同时还要将自家的房产证或是营业执照、缴费票据等保存好。

2、 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在发现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程序本末倒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要求他们进行查处。

3、 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如果征收决定不合法,或是在征收中遇到了其他的拆迁问题,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四条,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