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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你好,我是凤凰山庄住户,于2019年11月购得凤凰山庄住房一套,最近看到2109年6月份关于山西省整顿规范燃气安装费收费问题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燃气安装费划入房价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买房业主收取燃气安装费”!另外听说,我们隔壁的东方茗珠物业部已经通知业主要全部退还给业主燃气安装相关费用。所以,想咨询一下,我们买房时开发企业向我们收取的燃气安装费是否应该退回给业主!

回复部门:

吕梁市市场监管局

回复日期:

2022-06-25

回复内容:

高先生,您好!关于您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第四条: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规定:第二部分:关于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问题,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为准,自2019年6月27日《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发文之日起,我省新建或在建的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住宅,如加装管道燃气设施,按照产权划分,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收费标准由产权所有人与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由上述规定,您如果签订购房合同为2019年6月27日之后,开发企业向您收取的燃气安装费应该退还给您。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