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净网2022】莫做“帮信犯罪”的工具人保定数十人因出借出租银行卡被抓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为所谓的“只需提供银行卡可赚取酬劳”冲昏头脑,利用银行卡赚“快钱”,可能涉嫌“帮信罪”。

近日,易县、唐县、曲阳、满城网警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十名。

一、 易县网警破获五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五名

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男,20岁,易县人),因疫情原因停工,无力偿还贷款,便动起了歪心思,在明知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非法获利6000元,在大量的证据下,邢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邢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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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男,26岁,易县人),因欠账太多,想到了贷款来缓解压力,通过上网搜索得知,不用贷款,出租自己银行卡也能挣钱,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且对方疑似刷流水洗钱犯罪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一部苹果13手机和现金400元,在大量的证据下,姚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姚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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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云南人),因抵制不了金钱的诱惑,使用自己的QQ号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帮助其“老板”从事犯罪活动,非法获利30000元,在大量的证据下,邓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邓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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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苑某某(男,易县人),其在网上找工作时认识了一名以招代理为由,购买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在对方开出丰厚报酬后,苑某某便成为了对方的下线“代理”帮助其收购银行卡8张,非法获利34000元,在大量的证据下,苑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苑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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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荣某某(男,37岁,易县人),因其有经济纠纷官司,贷款不通过,多方打听后通过好友认识了一名自称可以给他办贷款的人,但对方提出需要刷流水才能贷款,荣某某在明知刷流水是违法犯罪的前提下,还抱有侥幸心理的给对方提供了4张银行卡,造成了严重后果,在大量的证据下,荣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荣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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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县网警联合城关刑警队成功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

近日唐县网警通过线索发现,李某某(男,33岁,唐县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唐县网警联合城关刑警队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成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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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某某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曲阳网警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

6月16日,曲阳网警经反诈中心交办一条断卡线索,崔某(男,32岁,曲阳县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曲阳网警联合反诈中心,立即行动成功将涉嫌人员崔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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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崔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转账,并给一些好处费,实则使用崔某名下两张银行卡进行刷流水。崔某明知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会犯罪但因好处费仍两次出借自己两张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其名下银行卡涉案金额达75万元。目前,崔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6月11日,曲阳网警经反诈中心交办一条断卡线索,牛某(男,20岁,曲阳县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曲阳网警联合反诈中心,立即行动成功将涉嫌人员牛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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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牛某因轻信他人,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手机卡、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涉案资金总流水达30万余元。

目前牛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6月13日,曲阳网警经反诈中心交办一条断卡线索,李某(男,21岁,曲阳县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曲阳网警联合燕赵刑警队、反诈中心,立即行动成功将涉嫌人员李某抓获。

经审查,李某在明知自己银行卡、手机卡不能出租、出借、买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涉案资金总流水达33万余元。目前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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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满城网警成功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嫌疑人

近日,满城网警经反诈中心交办断卡线索,发现杨某(男,30岁,满城区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满城网警立即行动成功将涉嫌人员杨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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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杨某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其名下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高达650余万元。杨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是帮信?

帮信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常见的“帮信”,有很多类型

比如:出租、出售、倒卖手机卡、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比如使用“多卡宝”、“络漫宝”、“苹果皮”等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比如出租、出售、收购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比如微信号添加大量陌生好友,并将他们拉入指定微信群,俗称“引流”,收取“手续费”获利,用于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比如出租、出售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用于“跑分”,洗钱、转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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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