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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犯罪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网上众多的受害人的经历和遭遇已经能够十分有力的说明。

举一个案例。发生在丽江的永胜县法院,这个案例是打官司的人没有执行到生效判决的款项,但是没有打官司的关系当事人,却把法院拍卖执行的款项拿走了。这个案件事实,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让人极其愤怒的,也可以清楚地看出是法官利用法院的名义在实施犯罪,完全是有关法官人为操控导致。

事情是这样的,罗秀菊起诉王俊欠款的诉讼官司也打赢了,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也基于执行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的房产,也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评估费都是这位执行申请人罗秀菊所交的。但是法院拍卖该房产之后,竟然未将拍卖款项中执行申请人应当执行到的款项给罗秀菊,而是几乎把所有的款项给了根本没有诉讼的永胜县农商行。经查,永胜农信社与被执行人王俊的关系并非是直接贷款关系,而只是担保关系,是陈某向永胜农信社贷款,这名被执行人王俊向农信社提供了担保。这一关系决定了永胜农信社无权直接执行被执行申请人的财产,而必须通过诉讼产生生效法律文书,确立贷款人陈某及其担保人王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法院直接将罗秀菊申请执行的款项,直接打给农商行的行为,就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犯罪行为,对于罗秀菊而言,法官已构成了对罗秀菊犯罪的主体,但任何罗秀菊如何反映,事情都未得到任何的解决。

本案的事实告诉任何我们,如果通过诉讼获得的胜诉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没有通过诉讼的人相反可以通过非法的关系获得利益,那这样的法律权威还在哪里呢?本人坚信,这样的事情,在全国肯定还大量存在,而这些事情告诉我们,某些法官的犯罪行为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依法治国大业,极大的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极大的损害了法官本应该秉持的公平正义

我们坚信,法院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主持公平正义的机关,但法院主持公平正义是通过法官的具体行为实现的。如果大量的法官假借了法院这个国家机器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而如果这样的法官如果不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法律永远就不可能有权威,法院就可能变成某些腐败法官谋取私利的一个挡箭牌。这是所有渴望法制的国人应当高度警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