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仍层出不穷。该罪在刑法上是如何定义的,触犯该罪后如何处罚,我们来一起了解下:
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首先,行为人实施本罪,在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等等;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果行为人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用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尽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认定:
构成本罪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即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下列物质一般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量刑:
犯本罪,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4)对实施本罪的被告人,一般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另外,在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上比较严格。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辩护:
在对该罪进行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辩护点:
(1)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2)是否起获涉案食品,即是否存在物证;
(3)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需要审查在案证据中是否有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作出程序、结论是否合法合规。
其他罪轻辩护的辩点在此不再赘述。不同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在辩护时需要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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