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千阳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微信公共号推送、印发政策彩页、广播宣传和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对各项扶持政策的享受对象、标准、程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以便各级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发挥效用。


医疗救助政策

1、参保资助政策:(1)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脱贫不稳定户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定额资助。当年参保财政资助15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4)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已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过渡期的定额资助参保政策。(5)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医疗保障政策:(1)基本医疗:实行公平普惠的支付政策。门诊、住院治疗,统一执行全市一般参保城乡居民现行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基本医保门诊、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2)大病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全市现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的倾斜政策。(3)医疗救助:①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顺次支付。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人群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100%救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纳入低收入范围或易返贫致贫的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③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3、“一站式”服务:市域内住院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单式结算;市域外未执行直通车报销的住院患者出院后,提供相关住院资料在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结算窗口申请待遇零星结算。

4、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对脱贫户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报销服务,住院时免收押金,在出院时一次性享受各项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报销,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垫资压力。

5、大病救治:脱贫户、边缘户对中省规定的30种大病患者,按照“分级分类、保质保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四定两加强”的工作措施,确定县医院为定点医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一人一档,制定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实行专人管理,指导救治,每月随访,经过救治转慢病患者,开具转诊单交属地卫生院签约服务,实现大病患者闭环管理,确保全部大病患者均得到有效救治。

6、地方病患者救治全覆盖:对所有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定点救治”的原则,对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干预措施,控制增量;对现有地方病患者开展分类救治,减少存量。地方病患者全部纳入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7、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脱贫户、边缘户、计生特殊家庭的慢病患者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就诊和转诊指导等服务。其中重点患病人群(中省大病、地方病、原发性高血压、Π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随访1次;一般慢病人群(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患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每年随访1次;其他贫困人口(重点患病人群和一般慢病人群以外的贫困人口)每年随访1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不断提高群众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注:以上扶持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15635-38条扶持政策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