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中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广西玉林的男子宁耀军和其亲生哥哥,就真实演绎了这一幕——由于母亲将财产交给了哥哥,宁耀军和哥哥为此争执冲突,期间失手将哥哥打死。2022年7月从法院获悉,宁耀军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五年。

宁耀军,50岁,家住广西玉林市,曾经因贩毒被判刑。

宁耀军不满其母龚某将财产交给胞兄宁某某管理。案发当日20时许,宁耀军为此在玉林市玉州区家中与宁某某发生争执,宁耀军持水果刀与宁某某纠缠在一起后被家人劝阻。

当晚宁耀军为泄愤而拔掉宁某某的电热水器的电线。次日19时许,宁某某发现被拨掉电线后在二楼楼梯间处与宁耀军发生争执,之后二人缠打在一起。宁某某的妻子林某闻声赶来劝阻并去找手机报警。在缠打的过程中,宁耀军受伤,宁某某则倒地后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宁耀军。经法医鉴定,结合现场认为死者宁某某有受到外力钝器打击,其死因应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宁耀军的损伤有全身多处挫擦伤及甲床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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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宁耀军因家庭纠纷与其胞兄宁某某发生打斗,过失致宁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宁耀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没有大的过错,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出示并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宁耀军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玉林市中院二审查明,宁耀军与被害人宁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该事实有宁耀军的供述及证人林某、龚某证言证实。宁某某由于受到外力钝器打击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猝死。宁某某之死与宁耀军殴打宁某某有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宁耀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经查,宁耀军与宁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宁耀军将宁某某使用的电热水器电线拔掉,导致双方发生打架,宁耀军对引发本案有主要责任。宁耀军与宁某某在打架时,宁某某叫其妻子林某报警。之后,宁耀军被公安民警传唤。宁耀军没有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宁耀军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宁某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猝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