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和龙市男子李某酒后驾车,凌晨时分行驶到龙东线公路时,遇到了比自己喝得更多的醉汉方某,而且方某正醉倒躺在路中间,酒驾遇醉汉,李某直接驾车碾压过去,导致方某颅骨爆裂性骨折死亡。案发后李某赔偿了方某妻子42万元,获得谅解。2022年7月,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李某34岁,家住吉林和龙市。他曾有非法拘禁的犯罪前科。
案发当日0时28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观致牌红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金某等四人,从和龙市头道镇新民村出发,沿着龙东线向延吉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东线56公里处时,因李某瞭望不周,碾压醉酒后以卧位状态在车行道内停留的男子方某,造成被害人方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方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系被钝性、巨重物体撞击并碾压,造成颅骨爆裂性骨折、重症颅脑损伤、颅脑组织严重缺失、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而死亡。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为阴性。被害人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35mg/100ml。
案发后,李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妻子共计人民币42万元,并获得谅解。
和龙市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肇事后逃逸,且有前科劣迹,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不服上诉。认为被害人方某严重过错在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案发时间是0时28分,正值深夜,光线较暗,自己开车正常行驶,未曾想到有人躺在行车道上呼呼大睡,被害人方某对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并非自己故意为之。
李某称,自己为无依无靠的孤儿,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使得生活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李某尽自己所能支付了44万元赔偿款,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全体家属对其予以谅解。事故发生后,李某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直到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处理。因自己酒后驾车,所以警察询问时谎称自己不是肇事司机,而是旁观者。只是撒谎,没有逃离现场的故意,事实上也未离开案发现场,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手机被扣留在办案机关,存储着案发当时多次拨打110、120的记录,但因信号盲区导致电话无法拨打出去。
吉林延边中院二审查明,李某在肇事后,没有第一时间利用车辆履行救助义务,而是指示他人驾驶事故车辆离开现场,且在警察来到事故现场时谎称不是肇事者,同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虽没有逃离现场,但其目的是隐瞒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究,仍然可以构成“逃逸”。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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