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

禁渔期

禁渔期

重要的事情说3遍

今年3月1日起

楠溪江进入禁渔期

然而

偏偏还有人顶风作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谋取利益

案情回顾

自2022年3月1日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最小网目为1*1mm)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的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现场缴获的1*1mm网目渔网)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捕获的3、4尾鳗鱼苗放生并驾驶渔船逃离现场。

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人民币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楠溪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楠溪江流域非法捕捞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为满足一己之利,不顾生态环境竭泽而渔,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

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鳗鱼并将之出售,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应予惩处,严厉震慑妄图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法官在此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市民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一切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