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8元提高到678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5475元提高到5859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22元提高到9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7248元提高到7764元;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到2022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75元提高到1686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提高到656元、614元、569元、525元。上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惠及我市城乡困难群众8.8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