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消费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升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演示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以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具体要求包括:

要求一: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得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的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接受文件完整信息。

要求二: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应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或易于获取。

简单说,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除了要完整披露产品服务的信息还应该对重点内容进行突出显示对专员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便于消费者理解!

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在于三方面:

一、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开通个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在营业网点配备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服务终端,摆放纸质材料、服务目录等,方便消费者获取及了解服务信息。

二、在营业网点公示投诉电话和投诉流程图,畅通投诉咨询通道。

三、在客户办理业务员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和服务,并提示客户相关风险提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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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平安养老险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