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陈某、郭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终477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本案中,张某作为被执行人,陈某、郭某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现起诉要求对张某在案涉拆迁安置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注:张某作为被执行人,陈某、郭某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现起诉要求对张某在案涉拆迁安置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享有的具体份额。该院认为,根据(删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与杨某户签订《(删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以及拆迁安置材料,可见该协议书项下的拆迁权益系来自于(删节)一处房屋(曾于批建时被代为应拆),(删节)该房屋应系杨阿来及盛阿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删节)故该房屋项下的拆迁利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律师注:该房屋项下的拆迁利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删节)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删节),故该房屋的拆迁权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杨某所有。
【律师注:该房屋的拆迁权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杨某所有。】
同时,杨某、张某系安置人口,可见拆迁包含了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应认定房屋征收安置权益系杨某、张某的共同财产,而张某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律师注:拆迁包含了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应认定房屋征收安置权益系杨某、张某的共同财产,而张某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现该案涉拆迁安置的房屋系(删节),建筑面积为(删节)平方米,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同时考虑房屋面积因素、人口因素在本次拆迁安置中的作用力,以及杨某在被征收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结合房屋被征收前后对本案当事人生活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该院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
【律师注:该院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删节)房屋(删节),由张某享有25%份额;二、驳回陈某、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律师注:本案的焦点:张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讼争房屋系来源于(删节)一处房屋(曾于批建时被代为应拆)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从地号(删节),故该房屋项下的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外,应归夫妻共有所有。故杨某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杨某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于2017年5月26日与其兄弟姐妹(删节)《人民调解协议书》仅系(删节)分别继承的份额作出的处分约定,结合张某与杨某当时的夫妻关系,上述约定中涉及的赠与部分是对杨某家庭的赠与还是杨某个人的赠与并不明确,在未特定归属于杨某个人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杨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未特定归属于杨某个人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杨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安置人口为2人,杨某、张某均被列入安置人口范围的事实当属无疑。
【律师注:结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安置人口为2人,杨某、张某均被列入安置人口范围的事实当属无疑。】
至于张某作为安置人口可享有的份额,应从包含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来解读拆迁安置政策更为妥当合理。
【律师注:张某作为安置人口可享有的份额,应从包含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来解读拆迁安置政策更为妥当合理。】
因讼争房屋的拆迁来源系(删节)对房屋建造并无贡献,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律师注:因讼争房屋的拆迁来源系(删节)对房屋建造并无贡献,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综合考量了房屋面积因素、人口因素在本次拆迁安置中的作用力以及杨某在被征收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并结合房屋被征收前后对本案当事人生活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并无不当。
【律师注: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一审法院观点:
张某作为被执行人,陈某、郭某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现起诉要求对张某在案涉拆迁安置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该房屋项下的拆迁利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该房屋的拆迁权益(不包括人口因素)应属于杨某所有。
拆迁包含了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应认定房屋征收安置权益系杨某、张某的共同财产,而张某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该院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张某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杨某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未特定归属于杨某个人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杨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安置人口为2人,杨某、张某均被列入安置人口范围的事实当属无疑。
张某作为安置人口可享有的份额,应从包含被征收房屋与人口两方面因素来解读拆迁安置政策更为妥当合理。
因讼争房屋的拆迁来源系(删节)对房屋建造并无贡献,仅对案涉拆迁安置权益中因人口因素形成的部分享有权利。
酌情认定张某对该安置房屋(含1901号车棚)享有25%的份额并无不当。
来源:裁判文书网——(2021)浙06民终47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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