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公安局关于征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盐山公安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集线索范围:

1、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

2、非法猎捕、杀害、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保护动物的行为;

3、以饲养宠物、人工繁育为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4、采用枪支、铁夹、猎套、网捕、电击、炸药、投毒、火攻、烟熏、掏窝、围攻、夜间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备注:盐山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5、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非法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6、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7、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它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在森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8、没有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它林木;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超过采伐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林木权属争议确定之前,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

9、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0、化工行业、金属表面处理(酸洗)、废弃资源利用、橡胶塑料、炼油、金属冶炼、涂料制造、污水处理、印刷及纺织污染等方面违法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如实举报、检举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提供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协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的,视情给予相应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内容和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方式:

电话:110

5126082(工作日)

19803170658(刘警官)

15383372589(王警官)

来信来访地址:盐山县公安局(盐山县东大街,邮编061300)

盐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