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中,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理论上讲,既非承租人也非同住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动迁份额的。但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如果法院在部分案件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处理,最终可能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甚至还会使矛盾激化。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在综合考虑家庭内部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公平原则,有需要得分,没需要得不分,特别需要得多分,让动迁款最大程度的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平息家庭矛盾。

本文主人公赵婶就是法院运用公平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一般理解,赵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均判决赵婶拿到了动迁款,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来看看赵婶家的具体情况,答案也许就在实际情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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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婶父亲早年间承租了老闸北的一套公房,一直由老两口住。1997年,赵婶哥哥赵大的户口迁进公房后就出国打工了。2003年,赵大把儿子小赵的户口迁进公房,2005年,赵婶的户口也迁进了公房。2003年的时候,老两口身体不好,无法独立生活,赵婶就把他们送到了养老院,并把公房出租。2005年的时候,老母亲去世。2年后,老父亲也去世了。父亲去世后,赵婶和小赵两人一致同意把公房的承租人变成赵大,于是在2011年的时候,一家人就提交了变更申请,赵大就成了公房的新承租人。之后大家相安无事地过了五六年,直到2017年公房遇上国家征收。动迁公告发布的时候,公房里只有赵婶、赵大和儿子小赵3个人的户口。因为当时赵大还在国外打工,就委托妻子李某作为代理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一家人选择货币补偿,居住面积22.5㎡的公房,三块砖认定了331万,再加上其他奖励补贴,最终一共领走5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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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拿到动迁款后,赵婶几次找到赵大想问问动迁款怎么分,但没想到赵大却认为赵婶的户口是在2005年迁进去的,这时候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所以赵婶根本没在公房里面住过,不是同住人。此外,赵婶之前享受过动迁待遇并以优惠价买断过公房产权,更是没资格拿动迁款。

赵婶听到这个话反问赵大,大哥,按照你这个说法,你的户口1997年迁到公房里之后,你就出国打工了,难道你在公房里住过吗?还有你儿子小赵的户口在2003年迁进去之后房子就出租了,他也没住过呀,既然大家都没住过,凭什么只有我拿不到钱?再说了,公房租出去一直是我在收租金,你虽然是承租人,但是对公房的贡献还没我大,你又凭什么拿钱呢?赵大却坚持认为自己是承租人,不管住不住都有特权可以享受动迁利益,于是双方僵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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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这里,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赵大和赵婶谁的说法更合理。

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谁能拿钱的问题。因为赵大是承租人,通常情况下是有钱分的。那么赵婶和小赵是否属于同住人,又有没有动迁份额呢?之前的文章里多次提到,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分别是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具体到这个案件里,赵婶和小赵都有户口,但是没有实际居住,因此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是问题在于赵大的户口虽然是1997年迁进去的,但迁进去后就出国打工了,也没有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过。通过上述分析,赵大、赵婶和小赵三人均属于空挂户口,只是赵大作为承租人占有一定优势,而赵婶和小赵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动迁款应该怎么分?赵婶和小赵还有份吗?我认为是有的,因为这个案例里不仅仅是赵婶和小赵有空挂户口的情况,赵大虽为承租人,但也未实际居住。此外,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赵大长期居住生活在国外,对国内公房没有居住需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从公平角度出发确定动迁款应该怎么分。在大家都没有实际住过的情况下,如果把动迁款全给承租人赵大,其他两个人一分没有明显是不公平的。一方面,赵婶确实长期出租管理公房,对公房具有一定贡献。另一方面,承租人虽然权利大,但这种权利通常是对外的,也就对外承租人能代表家庭签订协议或者取得动迁款。但是在家庭内部,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权利其实是平等的。因此,在公房内仅有的三人均为空挂户口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平原则,我认为赵婶和小赵虽不是同住人,但也应享有一定的动迁份额,份额多少的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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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兄妹两家协商不成,赵婶只好把赵大和小赵起诉到法院,要求自己拿1/3的动迁款,也就是177万。静安法院在2018年公开审理后认为赵婶和小赵享有动迁份额,且根据均等分割的原则,判决每人拿1/3的动迁款,也就是各177万。拿到判决后赵大和小赵不服,认为赵婶应该没份,531万动迁款应由赵大和小赵两个人分割,也就是每人265万。随后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被二中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被驳回后,赵大父子还是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由于公房管理制度的问题,承租人只能是一个人,但不代表承租人可以享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本案中,承租人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回国期间亦没有提出过要在公房内居住,显然没有居住需求,而公房动迁主要是对居住权益的补偿,因此,如果判令全部动迁款归承租人所有,显然对其他人不公平。因此,再审在此驳回了赵大父子的诉求。至此,该案经过三次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结果是赵婶和小赵虽不是同住人,但和承租人赵大一样,各拿动迁款的1/3。

文章最后我来总结一下,通过分享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不是同住人并不意味着一定拿不到钱。在所有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或者承租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动迁款的分割,判决享有一定的动迁份额。至于具体能拿多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在赵婶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承租人长期在国外工作。既然在国外生活居住,从侧面说明其对国内的公房没有居住需求,正是基于此,法院才会作出动迁款均分的判决。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