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三十七集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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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吗?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吴某结算,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某日,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吴某,吴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吴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吴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吴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吴某向承运司机履行。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代被告吴某向承运司机支付吴某欠付的运费具有合法利益,且在原告履行后依法取得承运司机对被告吴某的债权。本案判决不仅对维护物流运输行业交易秩序、促进物流运输行业蓬勃发展具有保障作用,也对人民法院探索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答起来

01

李雷和韩梅梅自小是邻居,青梅竹马。一日,李雷找到韩梅梅,说家里有急事,借五万块钱应急,过几天他的父母会偿还。韩梅梅二话不说便将钱转给了李雷,连张借条都没有留下。一转眼两月已过,韩梅梅没有等到李家父母还钱,便要求李雷还钱。没想到李雷直接拒绝,“不是说好我父母还吗?你去找他们。”李雷父母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他们不管。这时韩梅梅可以()

A.子债父偿,李雷父母必须还钱;

B.韩梅梅可以一直给李雷父母打电话催促;

C.韩梅梅与李雷关系很好,只能自认倒霉;

D.即使李雷与韩梅梅约定由其父母履行债务,其父母拒绝履行的,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查看答案

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李雷父母不履行债务,因此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