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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通知,《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后简称《办法》)将于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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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10种“情节严重”行为: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其中明确,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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