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各校外培训机构:

暑假即将来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严控校外培训广告,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七、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不得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含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内容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十、广告中不得出现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以及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各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审查清理尚在发布中的校外培训广告,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也呼吁和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举报电话:12315。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4日

助编:张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