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村民

为建猪场,

未经审批

随意开挖

林地24.5亩

触碰法律红线,

被提起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高某未经审批,在晓龙乡塘头下村马村小组“川凹”山场开挖林地建养猪场。期间,高某组织挖机对山场进行了开挖平整,共开挖林地24.5亩。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8.1亩,非公益林地面积16.4亩。被毁坏林地表土已毁,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江西省云森林技术服务公司对现场进行作业设计,毁损的林地修复总计需投资39648元,其中公益林地15644元,非公益林地21304元。高某擅自破坏公益林地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予从宽处罚。案发后高某主动复耕复绿,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擅自破坏公益林地建养猪场的行为损坏了国家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人按复绿作业方案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承担复绿作业设计费4000元并在本县官方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按照复绿作业方案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限期一年内种植完毕,达到85%以上存活率,并确保验收合格。逾期未复绿,则按照复绿计划由被告人高某承担林地复绿费用36948元;

三、被告人高某承担复绿作业设计费4000元;

四、被告人高某就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于2022年9月30日前在会昌县官方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会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