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超生孩子被“社会调剂”,违背人性也构成犯罪

7月5日,一份盖有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公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热传。这份于2022年7月1日出具的文件显示,20世纪90年代,广西全州县唐某某、邓某某超生(第七孩)的孩子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称,经核实,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而如今,“社会调剂”的受害人要求追究这起“拐卖儿童事件”。#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北京律师#

法析1:“社会调剂”是否合法?

讨论“社会调剂”是否违法的前提在于,该政策是否真实存在?

为了解“社会调剂”政策是否真实存在,新闻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因为年代久远,现在正在查阅档案找具体的政策内容。”

如邓科长所言属实,则“社会调剂”行为已经违法。

计划生育法虽然修改过多次,但任何时期的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可以将“超生”孩子进行“社会调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中,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社会调剂”显然超出了行政处罚的类别范畴,违反了行政处罚措施的应有之意和法治社会的法律精神,是很明显的违法规定。

法析2:组织参与“社会调剂”的相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吗?

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只能对超生者进行行政处罚,具体为罚款等措施,相关政府部门如将孩子抱走送予别家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若查实其还有收受金钱的行为,则构成拐卖儿童罪,但目前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组织“社会调剂”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是构罪的,那么听从上级组织参与“社会调剂”的工作人员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将他人的亲身骨肉抱走送给别人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相关参与人员也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该案也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即该案的追诉期仅有10年,届时是否会予以受理仍需相关考量。

正如胡锡进所说,计划生育是一场当时认知条件下的人口革命,它重塑了中国的人口格局,也很大程度上重塑了中国人的家庭面貌和生育观。这个过程肯定伴随了一些个人和家庭的不情愿乃至痛苦。我们今天离那场人口革命很近,也势必会产生一些复杂的回溯评价,问题是我们要如何看待、应该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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