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并购指在股权并购中,收购方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对价的部分或全部,主要应用于对资不抵债企业或者高负债企业的收购中,其优势在于税收减免及获得债务清偿的优惠条件。
一、模式
1、实际支付型承债式并购
实际支付型是收购方实际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对价的部分或全部,即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收购方已经对目标企业的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可分为直接清偿式、收购债权式、增资减债式。直接清偿式是指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清偿作为购买股权的对价;收购债权式是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收购方,从而使收购方获得用于支付收购成本的对价;增资减债式是指交易价格分为股权收购款和增资款两部分,收购方在向转让方支付股权收购款并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后,各股东以现金方式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增资用于清偿。实际支付型主要用于目标公司债务已经逾期,且债权人(例如银行等金融债权人)在借款协议中曾约定“如目标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需获得债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
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表示,实际支付型增加了其收购时的资金负担,可能导致后续启动生产经营时资金不足。但实际支付式有助于改善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状况,有助于目标企业获得再融资。通过实际支付式承债式并购,有助于收购完成后,收购方自由调整目标企业财务结构。对于某些承债式并购来说,收购方甚至可以通过收购或清偿债权获得价差收益,比如,原债权金额为1000万元,假定收购方以100万元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此项债权,待改善财务结构后,可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得价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方通过收购破产债权,有助于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话语权和重整计划的通过。
2、债务承担型承债式并购
债务承担型是指收购方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的对价,待将来达到一定条件时,收购方才对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实际进行清偿,承担债务方式可以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收购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收购方债务加入与目标公司成为并列的债务人等。融创收购万达13个文化旅游项目公司和76家城市酒店的交易中,上述目标公司的贷款担保转由融创提供担保措施。
王佳佳博士表示,债务承担型缓解了收购企业时应付收购资金的投入,收购方可将收购资金直接用于被收购企业作为生产启动资金。收购企业时所承担的债务可从企业所获利润逐年偿还,缓解了收购企业时所需巨额资金的压力。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控制权变更时平稳过渡。因为承债式收购企业时不需要支付巨额资金,使企业有了足够的资金为启动生产作保障,有利于职工安置,企业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及群体性事件。其弊端在于短期内并未改善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状况。
二、风险
1、交易风险
在承债式并购中,如果先完成股权交割,收购方对代为偿债反悔,则目标企业股东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王佳佳博士建议,收购方将用于偿债的资金和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机关,完成股权交割后,由公证机关向原股东及债权人支付相应款项。
收购方如在股权转让前先行替目标企业向其债权人承担或清偿债务,但代偿或承担行为完成后,目标企业股东反悔不愿配合交割,收购方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王佳佳博士建议,收购方仅承担债务而不实际为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并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为目标企业股权交割完成。
股权交割和代为偿债或承担债务都较为顺利完成,但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出现了新的债务,对于由哪一方承担或清偿新的债务存在争端。王佳佳博士建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收购方需承担或实际清偿的债务明细、承债截止时间、承债条件(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需要清偿)。
2、涉税风险
转让方的涉税风险。出让方转让股 权所得应按实 际收入计算,即收购方支付给转让方(包括偿债款项)的所有款项都应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只有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清偿的债务款项才能从转让方收入中扣减。换言之,如果是收购方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其实不能起到减税的作用。
收购方的涉税风险。收购方收购股权后再转让时,原先为偿还目标公司负债而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股权投资成本,从而需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
目标公司的涉税风险。如果通过原股东或新股东拨款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东的捐赠行为,即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造成转让方避税,目标公司缴税的局面。
三、估值
承债式并购存在较大风险,即并购方有可能被目标企业的巨额债务拖垮,因此需要在并购前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厘清目标企业的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并做好交易控制,同时在购并前务必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王佳佳博士建议,采取可比交易法和收益法。市场法中的可比交易法,是指通过分析处于同一行业的公司收并购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从而得出相应估值。收益法是指目标企业的现有估值为未来增量现金流量及税收减免的折现值减去未来因承担债务及人员安置导致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同时建议,对于那些不能够参与生产经营的闲置人员,最好在购并后与其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买断费用。
承债式并购的典型情形为目标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原股东对目标企业的经营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其股权价值调整为零。在实践中,常常有股权以1元转让的情况,但很多情况下,收购方承债后,原股东仍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股权转让费用,其原因在于:对目标企业的估值与定价是两回事,经过搭建财务模型并计算得出目标企业的估值为零或为负数,但考虑到和收购方的协同效应等因素,目标企业仍具备一定的收购价值。尽管目标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但该企业仍有“壳资源”价值。
债务承担型承债式并购中,收购方并未实际清偿目标公司债务,但根据一系列协议,收购方将来始终需要去承担相关债务,并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将来追偿权,将来追偿权转换为控制目标企业的对价。实际支付型承债式并购中,由于收购方实际替目标企业清偿了债务或收购了相关债权,从而享有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最终获得了债转股的机会,从而可以此为对价控制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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