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般都分别与业主签定合同,承包商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但与他们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因勘察、设计导致工程质量有缺陷而受到影响的当事人都与勘察人、设计人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没有合同关系现在已经不再成为排除第三人索赔的理由。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即缺陷工程的使用人、承租人或承包商都可以根据合同或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勘察、设计人对业主和第三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依据合同或是侵权各有利弊,根据合同起诉,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合同起诉也有弊端:建筑合同中通常包括合同条款限制合同当事人的潜在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可能更不容易获得赔偿。原告为了避免这些不利的合同条款经常根据侵权进行诉讼。

虽然有无合同关系并不妨碍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但有些国家,例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中对于侵权诉讼有经济损失原则可以在侵权诉讼中保护勘察人和设计人。如果一个侵权诉讼只有经济损害即工程的价值不适当,维修费用和替换缺陷工程的费用或利润损失,而没有任何对人身伤害和其他财物损失的索赔。这种纯经济损失不能根据侵权而只能根据合同索赔。这样,只有纯经济损失的房主就不能因缺陷设计向设计人索赔。例如,一个工程师没有设计适当的屋顶遮水板,这一缺陷导致屋内进水,除非屋内进水导致了人身损害或者导致了遮水板和屋内墙以外财物的损害,房主就不能根据侵权起诉设计人。当然,设计人可能履行一些服务不属于设计,也就不受经济损失原则的限制。例如,工程师在房屋变为公寓共管以前对建筑物进行了检查,就被认为是经济损失原则的例外,允许后继购买者根据疏忽进行索赔。

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趋向是,取消损害赔偿对于合同关系的要求,同时也不将经济损失原则应用于对设计人的侵权索赔。
侵权诉讼中勘察人、设计人的行为标准主要是根据有关立法和技术标准建立的。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确立加害人的行为标准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加害人违反了这一标准造成人身损害和其他财物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就可以向有过错的当事人索赔。只要有其他财物损失,或者有人身损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例如公寓所有人可以根据设计人在设计中、在图纸中或者在施工监管中有过错而对其提起诉讼。

原告要索赔成功需要证明:被告有义务;被告违反了该义务;原告有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被告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设计人同承包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专业人员的合同义务就建立起来了。此外,除了合同义务以外,国家还根据有关法律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加了一项义务,即保护第三人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受害人可以据此进行索赔。在我国,确定勘察人、设计人是否应当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就要看勘察人、设计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要求,这一违反与受害人的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就可以确定勘察人和设计人对工程缺陷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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