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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满足一定运行条件1年内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7年选择)

二、竣工验收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三、验收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四、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自查

①主持:项目法人

②组成: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③成果性文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④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竣工技术预验收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竣工验收会议

①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②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五、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与移交

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六、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部令第48条),取消了关于颁发工程竣工证书的有关规定。因此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