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你侬我侬、海誓山盟,在分手后都化为乌有,曾经为爱情的账单“买单”,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英德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男子在与女子分手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女子返还双方同居期间的房屋装修款、家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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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初,谭某与赖某相识,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恋爱期间,赖某以婚后需要用房为由,向谭某提出装修其名下的房屋。为此,谭某为赖某装修房屋及购买家私支付7.5万余元。房屋装修好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导致分手,最终因婚房装修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与赖某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在同居期间,谭某为赖某名下的房屋装修等支出相关费用,是基于双方将订立婚姻关系,赖某需要装修房屋的给付行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愿,谭某提供了相应的收款凭证、订购清单及转账记录证据相互印证,且收款凭证及订购清单中载明的内容指向赖某的涉案房屋,支付人载明为谭某,故谭某要求赖某返还其支付的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赖某理应返还。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此类小额财产赠与属无偿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对于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购买房屋家电家私等大额支出,除有证据证明是无偿或无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外,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出资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编辑 | 吴婷婷

校对 | 包翠婷

审核 | 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