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价值2万多的金项链怎么可能充抵你40元车费?你必须要把金项链还给我!”,因为双方协商不成,警方目前已经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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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州的黄某晚上和朋友小聚,结果他喝得有点多,散场之后他打辆出租车回家。

到达他说的目的地之后,黄某发现没带现金,更主要的是手机不知为何也没法支付,于是他将自己挂脖子上的金项链解下来交给出租车司机魏师傅。

他表示让司机等他3分钟,3分钟后不来支付车费,项链归魏师傅了,互不相欠,魏师傅表示同意。

没想到黄某下车后很快又打一辆车离开了,魏师傅下车追赶,当然没追上,他在车上又等了几分钟后开车离开。

黄某第2天酒醒之后想起昨晚用金项链抵车费的事情,他认为自己项链价值2万多,不可能用来抵40元的车费,他报警并找到了魏师傅。

魏师傅表示自己当晚回家之后,将金项链拿给老婆看,老婆认为是假的,并且用打火机烧过项链一头,结果变黑。

他们更加确定项链是假的,上了乘客的当,就将其丢入垃圾桶,垃圾也被环卫拿走,自己现在手头并无此金项链!

魏师傅还提供了项链一头变黑的照片一张,他怀疑黄某根本没醉,可能是拿条假项链回头来讹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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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则拿出购买项链的相关凭证,显示来看确实价值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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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有些网友认为黄某事后反悔不讲诚信,还有些讲项链本来就是假的。

有些网友认为魏师傅对项链具有保管义务,现在归还不了项链应当担责。

还有些认为魏师傅无权处理乘客贵重物品,甚至怀疑项链根本没丢,可能涉嫌侵占。

对于魏师傅是否应当归还项链或者是损害赔偿?关键还是要看该项链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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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转移,魏师傅对该项链则有保管义务并且在黄某支付车费之后,有返还项链之责。

如果已经转移,则魏师傅有权处理该项链,并不负返还或者损害赔偿之责。

关于这个问题肯定有争议,因为在项链确实值2万多情况下,与车费明显不对等。

我个人认为该项链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为在车上该项链是黄某主动交给魏师傅并提议的,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附期限的以物抵债协议。

物就是金项链,债就是车费,期限就是3分钟,而且双方已经完成了项链交接。

可能确实存在价值不对等的情况,由此引出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喝酒后或者醉酒后所签订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

民法典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无效。如果黄某认为在此过程中,魏师傅存在欺诈、胁迫、自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可以要求撤销书面或者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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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此事,可能适用的是显失公平,不过显失公平一般要求获利一方具有利用经验或者优势地位等与他方达成合意,魏师傅到底有没有这个情况呢?

在魏师傅提出金项链已经丢弃,并且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还是以不支持返还或者损害赔偿妥当。

你们认为这件事情如何处理比较好?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