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度Law 作者 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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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传成都多名身着综合执法字样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连续殴打商贩。

后经官方证实,被打者是一位老大爷。

7月7日,百姓关注报道称,涉事辖区的西园街道办工作人员称网传视频不完整,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此外,据封面新闻今天(7月8日)报道,目击者李先生表示,估计是由于商贩摆摊影响了交通,城管队员劝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了冲突。

当天下午,高新西区西园街道尚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确有网传的事情发生。

其表示,当天在现场执法的队员并非街道执法队员,而是一家外包公司的执法人员。据自己了解,当天是一名身穿白衣的老大爷和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而目前双方已经协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封面新闻的报道中还提到,记者走访时遭到一辆综合执法车紧随其后,3名综合执法队员要求记者交出自己的手机,查看刚刚拍摄的内容并要求删除。

记者拒绝后,一名队员称,“既然你拍了我们照片,那相应的,我们也要拍你一张照片。”随后开车离开。

“法度law”注意到,就在前不久,山东曲阜也发生了类似事件。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3日,网传一老人因停车占道遭身穿城管制服人员殴打,所停电动三轮车遭打砸。警方通报称,两名打人者为服务外包单位物业人员,均被拘留并处罚款。

而在广西南宁良庆区,6月19日,一名身着制服的男子将一名女子打倒在地。现场视频显示,该男子用双手捶打女子背部,随后进行推搡。附近商户的老板代女士表示,双方因摆摊问题引发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警察到达现场处理。

次日,良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协管员莫某、雷某某发现有两名女摊贩在使用三轮车占道经营摆卖蔬菜,劝离过程中遭到摊贩推搡、脚踢后还击。目前,摊贩周某、韦某和协管员莫某、雷某某正在接受派出所调查。同时,城区城管大队对莫某、雷某某作出了暂时停职处理。

城管与摊贩本不是敌人,却屡屡发生摩擦冲突,甚至暴力执法。“法度law”注意到,在封面新闻刊发上述新闻的微博评论区,不少网友评论道“不懂就问综合执法队有权利要求记者上交手机吗?”“看到外包两个字就无语”“执法权可以外包?”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对“法度law”表示,城管执法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如果以违法的方式去执法,这就非常荒唐。受到殴打的商贩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追究相关城管机关的法律责任,在确认城管执法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的采访权受法律保护,城管人员当然有肖像权,但是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拍摄、录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时不构成肖像权侵权。相反,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是对城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相关城管人员无权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阻挠记者拍摄、录像,更无权强行删除相关视频、照片内容。

城管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不能转授他人,委托外包公司“执法”是违法的。但无论打人的“城管队员”是否是城管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在代表城管机关履行职责,此时相关人员不具备行政相对人地位,无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殴打商贩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只能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类的处分。当然,如果其殴打行为造成被打商贩轻伤以上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会因触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康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城管打小贩这样的新闻在多地屡见不鲜,最终多以打人者为“临时工”或者“外包人员”为由,回应舆论的质疑。试问,难道临时工不是为城管部门工作的么?发生这样打人事件,并衍化成舆情事件,与相关领导疏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其次,城管执法部门并非我国的法定暴力机关,无权暴力执法,所以城管工作人员打人跟普通人打人一样,均是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属地公安机关对涉案打人者予以处理。

再次,城管执法人员抢夺记者的手机,并且要求记者删除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涉嫌违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甚至在个别情况,阻碍记者采访可能会涉嫌构成犯罪,在深圳市公布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曾规定,对阻碍新闻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也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保障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