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平台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私家车车主
选择加入网约车队列
但车辆的保险问题
往往会被忽略
私家车和网约车辆的
投保性质有何不同?
网约车按私家车性质投保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一起来了解这宗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
余某在某网约车平台获取订单
接两名乘客到目的地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车辆受损及及车上人员受伤
余某被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在维修完成车辆并垫付车上人员医疗费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最终诉至金湾法院。
保险公司为何拒绝受理?
相关保险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车”的费率收取保费。
被保险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及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作加黑处理。
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
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投保人签名处有余某签名。
根据以上格式条款
金湾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根据余某的职业状况、被保险车辆的行驶区间、接单频率等情况,可以认定余某需要明显偏离下班回家的路线及行驶范围去接送乘客,余某在运送乘客的途中发生事故,其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
余某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以家庭自用车的使用性质投保。余某通过平台接单载客,客观上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在变更使用性质后未及时通知该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对因改变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不负赔偿责任。且格式条款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驳回了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车辆的保险内容
保险条款是否对余某起到了提示作用?
保险条款具有怎样的法律效用?
2021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规定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既保证了格式条款有效发挥积极作用,又控制了其可能对社会正义造成的危害。
本案中
由于某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
免责格式条款已尽到
提示、说明义务
故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余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
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根据相关约定
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您的爱车即将注册成为网约车从事运营活动,应注意要提前联系您的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使用性质变更的相关操作,切实保障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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