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网络流传一份落款为广西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的告知书引起关注。
政府公然将超生的孩子抱走?如此匪夷所思的做法,激起民众的不满情绪。
媒体证实网图为真 官方回复正在调查
告知书显示,针对唐月英、邓振生信访反映“高丽君等人拐卖儿童一案”,当地卫生健康局称两人的“超生的孩子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
网传图片所载文字称,上世纪90年代,广西为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曾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被抱走的孩子的去向没有留存任何记录。
据凤凰网健康报道,全州县卫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相关事宜有专门的人、专门的领导处理,具体为该局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股。
在放开三胎的时代,超生惩罚让人感到突兀,更何况是如此“荒诞”的处分。
从计生到放开 积极应对老龄化
根据中国公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上一次普查,年均增长率微降,但老龄化程度加深,“老龄化已成基本国情。”
中国自19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除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况外,严格实施“独生子女”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政策迎来第一次松动,实施“单独两孩”,即夫妻中有一人是独生子女则可生育两个孩子。
根据CEIC数据库显示,“单独两孩”推行翌年(2014年)中国新增人口从660万左右小幅攀升到710万左右。
2015年,生育政策再一次放松为“全面两孩”。短期来看,政策效果明显,2016年新增人口达到800万,2017年也有737万左右。
但政策的持续时间再次低于预期,短短两年后,2018年新增人口大幅跳水,仅为530万,2019年仅为467万左右,还不及生育政策放松前的水平,凸显出中国人口增速放缓的险峻趋势。
去年,5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表示,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计划生育“惩罚”措施争议不断
自中国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对于政策外生育就开始伴随着相对应的“惩罚性”措施。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9月开始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自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个省份已经陆续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天津、山东、河南、重庆、福建等多地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浙江等一些省份甚至将社会抚养费缴纳的基数上限提高到了3倍以上。
新华社2014年曾报道,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共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1.5万亿元。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问题,也一直为外界所关注,但鲜有公开案例。
针对社会抚养费的争议从未平息,当前广西全州县采取把超生孩子“直接带走”的“惩罚措施“,则令人更难以接受。
政府是否有权力带走超生的孩子?
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被带走的孩子去了哪里?
这些问题都亟需得到回应。
多家媒体曾报道“社会调剂”事件
“超生”孩子被调剂如此“荒诞”的事情,在此前已经被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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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中国青年报》在一篇名为《被“调剂”了23年的人生》的报道中明确提到:这种把交不起罚款的超生家庭的孩子交给单身人士领养的做法,被称为“调剂”,在23年前的达州是一种处理超生婴儿的举措。
上述报道中的谢先梅便是一个“超生”的孩子。报道中提到:对计划生育而言,那是不平静的一年。就在谢先梅出生前一个多月,1991年5月12日,《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发布。
《决定》指出,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2011年5月,财新刊发封面报道《邵氏“弃儿”》,引起轰动。
邵氏“弃儿”,是指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被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强行抱走的婴幼儿。这十多名农民家的孩子随后被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大多又被送入涉外收养渠道。
《邵氏“弃儿”》称,“2002年至2005年间,以计生部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强行抱走婴幼儿的行为,在湖南省隆回县高平镇达到高潮。多年后,因部分家长锲而不舍地寻亲,类似事件浮出水面,乃至波及美国、荷兰等国。”
编辑张进回忆,有知情人士透露,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以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邵阳市福利院院长虽然并未正面回应此事,但他证实,从2002年到2005年间,隆回县高平镇的民政办、计生办一共送来了13名婴儿。
再往后,仍然存在利益链条。在涉外收养渠道中,每收养一名中国孤儿,外国收养家庭通常需要支付3000美元。这笔费用绝大部分会回拨给福利院。
《邵氏“弃儿”》报道一经刊发,引起海内外巨大轰动。湖南省委要求全面彻查,邵阳市委、市政府以及隆回县委、县政府,开启了联合调查。五个月后,调查结果出炉:否认存在买卖婴儿行为。
社会调剂无法律根据
根据当前规定,任何部门机构没有将超生儿童“社会调剂”的权力。
与当前实行的送养机制更是背道而驰。
民法典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法律规定收养人应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评估”程序等,更加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被收养的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
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另外,收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建立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即收养关系的成立,须具有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由此可见,计生人员不是送养孩子的适格主体。假若还存在利益输送,不排除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规规定得如此清晰,但人道德的缺失,在利益面前法律也会无力约束。
这些被人为改变生长轨迹的孩子们,失去了双亲的庇佑,遭遇着不公的命运。
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不能被一张废纸就能把一个孩子忽悠过去。这背后,可能隐藏更多孩子,和被痛苦折磨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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