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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致老人肋骨骨折,施救者被老人子女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的老奶奶,却被误会为撞人者,赔了医药费……近年来,“老人扶不扶”“落水救不救”成为话题。那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韩耀竹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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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的案件无法可依,有些案件法院判决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有些案件因此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更加大了人们见义勇为的顾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将见义勇为行为在立法上给予充分肯定,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同时,虽然立法过程中删除了“重大过失”的例外条款,但并不意味着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对受助人的一切损害均应免责。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构成故意侵权的,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见义勇为的行为虽然值得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可以免除对自己行为的注意义务。比如,对突发心脏病的病人进行紧急救助,就需要一定的医学常识,不能贸然移动发病中的心脏病人等。

律师提示:虽然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救助者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救助行为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救助的方式方法错误或不妥给受助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