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胶州市福州路与扬州路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车闯红灯与车辆闯黄灯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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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警介绍,当天13时30分许,付某骑行二轮电动车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扬州路路由东向西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付某受伤。

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与调取监控视频确定,付某驾驶车辆闯红灯通行与马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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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驾驶人得知,两位驾驶人都是为了抢时间,想要尽早的通过路口,等双方发现对方后进行制动为时已晚,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事人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通讯员:李强、姜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