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萍乡与长沙、株洲、省内所有地市的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

◆职工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购建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

◆常住居民多孩家庭群体最高可享受300元/平方米补贴

近日,萍乡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我市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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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共12条,分别是:

01

优化审批流程

02

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

03

建立中心城区优惠楼盘库

04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05

实施阶段性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06

满足老龄化社会需求

07

满足新市民购房需求

08

合理降低贷款利率

09

合理优化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10

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11

科学制定住宅用地计划

12

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

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我市实施萍乡与长沙、株洲、省内所有地市的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由现有的55万元提高至60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40%降低至30%;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对五年之内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来萍、留萍、返萍就业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受个人账户余额20倍的限制;将支付房租提取金额由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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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补贴方面:

萍乡市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万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视情况可享受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以外的新市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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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机构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若干措施》实施范围为中心城区,包括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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