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千阳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微信公共号推送、印发政策彩页、广播宣传和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对各项扶持政策的享受对象、标准、程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以便各级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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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性求职补贴

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每次500元(脱贫劳动力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的其中一个。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书面申请。

2.

求职创业补贴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和脱贫家庭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我县为职业中专)可享受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向学校申请。

3.

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本人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

4.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5.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助对象为16-65周岁之间,有劳动能力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分区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本人或家庭成员持就业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当年外出务工交通费票据原件(去往或返回的票据均可)、惠农一折通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跨省就业当月即可向所在村提交资料申报补助。

6.

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标准为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资代为发放。

7.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县辖区内自主创业、守法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县内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或“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政务服务--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网页提交贷款申请。

8.

“雨露计划”补贴(千校行动)

接受技工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学生或家长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在校证明原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惠农一折通复印件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申请。

9.

职业介绍补贴

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村级扶贫就业服务公司),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6个月内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101010

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由企业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认定社区工厂和申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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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补贴

对管理规范、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至少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经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每新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企业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和申报补贴。

101012

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补贴

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每吸纳一名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工坊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就业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由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补贴。

101013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农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其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5元。由各镇按月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2)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其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由开发单位按季度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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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创业培训

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课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101015

职业技能培训

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中期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效果按就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就业率分类核算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101016

技能鉴定补贴

脱贫劳动力等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要求向市人社局申请补贴。

将边缘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纳入脱贫劳动力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防止因失业致贫。

1-16条扶持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