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家小孩把我家小孩眼睛弄坏的,有我和你的录音为证,别想抵赖!”,结果案子打了一审、二审,现在败诉方正在申请再审,为啥双方争议这么大呢?

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未满8周岁张小小一个人在家里的院子里玩积木游戏,就在他聚精会神的时候,隔壁邻居同样未满8周岁的王小小独自过来,王小小比较调皮,将张小小的积木推倒了,后来王小小据说是哭着走了,但是现场谁也没有看见。

再后来王小小妈妈发现他的眼睛受伤了,于是王小小妈妈采用电话录音的形式打给张小小的妈妈询问原因,张小小妈妈就说张小小说了,因为王小小推倒了积木,他气愤之下用一个小石头打了王小小一下,天黑也没有看清楚打到哪里,王小小就哭着走了。

由于王小小眼睛构成9级伤残,双方家长作为监护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电话录音足以证明王小小的眼睛是张小小扔石头所导致,并据此判定张小小一方负全部责任,赔偿29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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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小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发时双方父母作为监护人均不在场,均具有过错,二审改判责任37开,张小小一方需承担19万多!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审理中仍然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本案的核心关键是张小小一方的责任到底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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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于责任认定一、二审判决存疑,虽然二审加入了监护人过错责任。

本案定责的主要依据是事发后两位妈妈的录音,事发时除了两个小孩无人在场,从证据角度,录音里张小小妈妈的说法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该传来证据又是转述于张小小。

张小小事发时未满8周岁,根据事发时实行的民法总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承认张小小妈妈的转述效力,等于是承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同样,是否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后也可以作为证人了?

从当时的民法总则和后来的民法典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连独自接受纯获利益的赠与都不能亲自为之。

在监护责任上,张小小事发时是一个人在自家院子里玩耍,并非在院子外面,此时其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应该和在公共场所负担同样的责任。

本案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当事双方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伤原因上应当认定无法查清楚,虽然从情理上推断很可能是张小小所为,但是推断就是推断,本案中连孤证都算不上。

王小小受伤是事实,本案适用公平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更妥当,在监护责任上王小小一方责任更大。

你们认为本案最终判决张小小一方承担7成责任合适吗?属不属于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到底判几成责任合适呢?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