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陈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浙绍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注: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庭审查明原告给付彩礼情况,考虑到原、被告登记时间较长,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

【律师注:原、被告情况符合如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原告给付彩礼情况,考虑到原、被告登记时间较长,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

被告要求享受房屋安置面积的权利的主张,因房屋拆迁安置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注:被告要求享受房屋安置面积的权利的主张,因房屋拆迁安置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应当另行起诉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律师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上诉人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注:双方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上诉人主张双方结婚登记后曾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查明的本案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给付彩礼未造成其生活困难,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理据充分。

【律师注:上诉人、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理据充分。】

原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被上诉人给付彩礼情况,结合双方登记时间较长、已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00000元,已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理得当,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注:根据庭审查明的被上诉人给付彩礼情况,结合双方登记时间较长、已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00000元,已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理得当。

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或份额,但该主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律师注: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或份额,但该主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审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情况符合如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原告给付彩礼情况,考虑到原、被告登记时间较长,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

被告要求享受房屋安置面积的权利的主张,因房屋拆迁安置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应当另行起诉解决。

二审法院观点: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双方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理据充分。

根据庭审查明的被上诉人给付彩礼情况,结合双方登记时间较长、已举办订婚仪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00000元,已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理得当。

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或份额,但该主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4)浙绍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