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看着自己的检验报告,家住河北的赵女士心生崩溃,“HIV阳性”,这个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结果会出现在她的身上,作为一名已婚妇女,她的日常就是干家务,相夫教子,社交圈子狭窄的她稍微一思虑就能够想明白,自己病情的唯一传播者只能是丈夫李某。

面对妻子的质问,李某实在愧疚,但他却始终无法说出真相,妻子看他一声不吭,当场和他争论起来,妻子的质问,如同一个一个耳光抽打在李某的脸上,李某恼羞成怒,他忘记了是自己将绝症传给了妻子,被惹毛的他和妻子争论起来,并在争论中将妻子推倒,他没有注意到在妻子身后是茶几的尖角,赵女士倒下后恰好头部砸向了茶几尖角,脑部受损严重。等李某冷静下来,面前就只剩下妻子冰冷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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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没了,这个家也毁了,自己身上染上了一条人命,经过一番头脑风暴,李某最终选择了报警,是他对不起妻子,他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而他那面对妻子没能讲出的染病真相,在警方的审讯中也如实供出。

那是一天午夜,因为公司加班,李某很晚才回家,在路过一个路口的时候,他透过车窗发现就在路口的马路旁,有一个穿着性感的女子醉酒躺在地上,年轻漂亮的容颜,在车灯的照耀下,显得更加的有诱惑力。

李某像是着了迷一样停下了车,将女子抱上了后座,随后将车开到了一处偏僻地,将女子侵犯,为了避免麻烦,李某就没有大费周章做安全措施,而是直接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就是这么一次,彻底改变了李某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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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先是李某发现自己越来越容易感冒发烧,全身不适,精力也越来越不集中,他感觉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于是赶紧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最终结果出来后,他整个人都崩溃了,患上了艾滋病的他立刻就想到了自己的妻子和其他家人,因为在这些天他们一直都在一起吃饭生活,自己和妻子就在检查的前两天还有亲密接触,李某在发现自身疾病后应当做的事情就是马上带妻子去检查,但他没有,反而隐瞒着妻子,带着侥幸心理觉得妻子一定福大命大,搞不好根本就没有感染上。

可幸运并没有降临,李某的妻子赵女士也开始有了症状,面对妻子的质问,他自然无法说出是因为自己在外面QJ了他人,被害者有病所以感染上了,于是也就有了开头的惨案。

所有的情节都已经败露,警方随后根据李某的供述,通过路口周边的监控找到了QJ案的受害人,自此证据确凿,李某被以QJ罪以及过失杀人杀人罪逮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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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害者,虽然李某及其妻子是因为她才感染上的艾滋病毒,可从法律角度来看,她与李某染病的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李某自行对其进行非法行为,受害者在不知情且丧失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被判定为主动传播病毒,因此受害者并无过错行为,即便艾滋病是后续杀人案件的重要导火索,也不能由此减轻李某在QJ案中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该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涉及情节恶劣、受害者多名、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中,李某的QJ行为并不涉及严重情节,因此多也就是十年的惩处,一般的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左右。除了QJ行为以外,他更加严重的是造成了自己妻子的死亡,根据现场勘察搜集的证据以及李某自己的口述,李某内心并无强烈的杀人故意性,与故意杀人相比,更多的应当是意外,因此在最终,司法机关将其行为判定为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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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存在一定的意外性,表现为杀人者对被害者的死亡结果无法提前预料,并且规避此结果的发生,李某在该案中比较接近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他无法预料自己的妻子会撞到茶几角上死亡,他单纯只想逃避妻子的问责。

在法律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身并数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其进行惩处,一般的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李某两罪相加,最终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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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欲望的宣泄,结果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家庭。多行不义必自毙,原有着体面的工作和幸福家庭的他,就因为回家路上自制力的崩溃,造成了这最终妻死家散的结局,实在可悲又可恨,所有的一切祸患都是自己惹上来的,他又能怪得了谁,只能怪自己无法抵住诱惑,突破了最终的底线。

李某的遭遇也是在警醒那些本身克制力就薄弱,或者习惯找刺激的人,善恶到头终有报,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